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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了《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知晓《办法》主要内容,现对《办法》进行解读。
1.问:2018年公布的《办法》,对我省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办法》,有什么考虑?
答: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此次修改《办法》,主要有两点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国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新要求相衔接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我省需按新规定新要求对2018年《办法》进行修改。
二是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决策部署的需要。《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对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尽快启动《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修订工作”的任务要求。《办法》(修改)被列为了省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年内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
2.问:《办法》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明确了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依照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3.问:《办法》对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法行为种类做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答:《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增加了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及行政强制3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基准规定,删除了行政裁决相关规定,并按国办意见的最新要求和外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有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裁量权基准进行了调整或细化。
4.问:《办法》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形式和程序做了哪些规定?
答: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主要是以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裁量权基准,且需履行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定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5.问:《办法》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6.问:《办法》的特色亮点内容有哪些?
答:固化了我省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成果。2022年,我省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所有执法领域建立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制度,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将“四张清单”分别纳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管理,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