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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黑龙江省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5-01-09 19:35 来源: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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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动全省政务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全面建设数字政府,促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1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相继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政务数据的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我省也出台了《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等制度规范,为我省政务数据共享应用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工作中,随着数字政府建设和政务数据共享应用的不断深化,我省政务数据管理制度分散、不成体系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数据共享应用效能,为解决我省数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亟需按照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流程,整合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政务数据管理。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九章,四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对专有名词作出解释。第二章为平台支撑,主要阐明了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包含内容,明确了省、市和省级政府部门政务数据平台的地位作用和工作要求。第三至七章,按照政务数据管理流程,从目录管理、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安全保障等几个方面提出具体管理要求,明确了各环节管理工作的详细流程和职责分工。第八章为相关责任,对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政府部门、自然人和法人违反本办法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第九章为附则,对涉密数据处置和使用社会数据作出规定,同时鼓励政府部门扩展数据共享范围。其中:

省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政务数据工作协调机制,目前,统筹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已纳入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职责中。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目录标准规范,梳理全省政务数据目录,制定我省政务数据分类分级规范,建立政务数据校核纠错机制、数据争议解决处理机制、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政务数据共享安全管理制度等。市(地)、县(市、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数据目录,并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建立健全本级主题库、专题库。

省级政府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目录编制工作指南等。各级政府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制度,梳理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对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进行管理,制定本部门数据校核纠错规则,常态化开展政务数据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等。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申请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时可直接使用,对涉及自身的政务数据有异议或发现政务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校核申请。

三、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具有流程详细、审核周期短、可操作性强等特点。一是注重制度的前瞻性。将“数据直达基层”、“数据回流”、“创新案例培育推广”等最新工作要求明确为制度规定。二是注重应用的创新性。鼓励使用区块链、大模型、隐私计算等新技术,鼓励创新数据开发利用模式、提升数据要素价值,创新性提出“一事一议”、“整体授权”等流程简单、操作性强的数据共享授权方式。三是注重工作的质效性。科学、细致地制定数据校核纠错、数据争议解决、紧急特殊数据供需对接等工作流程,为满足各类应用场景和需求、提高数据汇聚共享应用质量、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等方面,有效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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