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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2日
黑龙江省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中小企业上云用云工程,根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育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积极引导我省平台企业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规模和质量,对于经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省工信厅组织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认定。
(二)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通过认定且服务企业数量100户以上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按照服务企业数量进行分档奖励。
第六条 对已获得过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的企业,符合升档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进行奖励。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七条 提出拟奖励名单
(一)当年通过认定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平台,按照认定的服务企业数量提出拟奖励名单。
(二)申请升档奖励的平台企业,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服务企业数量进行审定,按照审定结果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名单公示
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条 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奖励名单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的请示。
第十条 拨付奖励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并同步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服务企业数量造假的平台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项目单位依法承担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地)工信部门按要求负责政策兑现、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工信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指导省工信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工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第三方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符合本政策条件的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根据我省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服务数量等相关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期与《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保持一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具有标杆示范作用平台奖励的内容同时废止。